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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乌什县腾飞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乌什县腾飞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291号原告王新民,男,1957年出生。被告乌什县腾飞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45798819-4,住所地乌什县英阿瓦提乡六大队(六大队大队部旁)。法定代表人龙亚辉,乌什县腾飞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诉乌什县腾飞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新民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