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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附桂枝与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附桂枝,男,1976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8-5号。法定代表人聂高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俊,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附桂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附桂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附桂枝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附桂枝、重庆市津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附桂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