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永、曲露露等与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曲露露,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58号原告:刘永,男,198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曲露露,女,1977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娄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曲露露诉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