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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12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