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844号原告:吴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周某,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