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猛,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猛,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雷猛,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港物流中心503。法定代表人孔令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晶晶,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其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上诉人雷猛、深圳市海格捷顺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雷猛上诉后,向法院申请缓交上诉费,之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猛应依法缴纳上诉费,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