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李成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李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1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余斌,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阳县。被告李成金,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风云,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肖安波,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秀云,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济阳支行)与被告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李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余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李秀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济阳支行诉称:被告李成金于201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5年10月21日到期。该笔贷款由被告肖安波、李秀云提供保证担保,陈风云为共同还款人。原告对贷款进行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被告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李秀云未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成金与被告陈风云系夫妻关系,被告肖安波与被告李秀云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2日,被告李成金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还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1日,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逾期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该笔贷款由被告肖安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风云为共同还款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贷款本息余额表、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中,被告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李秀云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原告农行济阳支行与被告李成金、肖安波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款关系及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成金发放了借款,被告李成金亦应当依约履行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成金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依约要求被告李成金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成金、陈风云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风云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借款依法应视为被告李成金、陈风云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肖安波作为借款保证人,应当在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李成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秀云作为担保人的配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秀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金、陈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肖安波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李成金、陈风云、肖安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卫东审判员 刘振江审判员 林圆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