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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施伟强与胡建兵、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伟强,胡建兵,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409-1号申请执行人施伟强被执行人胡建兵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西湖庄园1幢。法定代表人胡建兵,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杭建执民字第34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别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市龙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别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花林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