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亮与臧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亮,臧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09号原告吴亮。被告臧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亮与被告臧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藏启文”应为“臧启文”,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起诉“藏启文”属于诉讼当事人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应当准确。现原告起诉的诉讼当事人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