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西安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184355.2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115元,执行费27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170.2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