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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379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开庭审理后,其同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若被告在半年内无法改正缺点,其将再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