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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范围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围,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围,男,194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春梅,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厂北里甲13号8163室。负责人康彧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述新,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物业四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021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华特物业四分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9月,华特物业四分公司与范围订立了《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合同约定由华特物业四分公司提供供热采暖服务,范围应缴纳供暖费用,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和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范围连续两年未缴纳采暖费。为此,华特物业四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范围向华特物业四分公司支付拖欠的供暖费等。一审法院向范围送达起诉状后,范围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范围系退休军人,组织关系等均在海军,还未被安置到地方,且诉争房屋的产权还未过户给范围,仍是军产房,部队对安置军人的相关政策、待遇都有特殊规定,故本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军军事法院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第二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条规定了协议管辖。从本案案情来看,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范围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为供用热力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海丰家园住宅小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范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范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范围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军军事法院审理。华特物业四分公司对于范围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合同为供用热力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海丰家园住宅小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范围关于将本案移送至海军军事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范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雅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