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桂妹与戴鸣德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妹,戴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林桂妹,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惠华,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鸣德,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被告戴鸣德赔偿原告林桂妹损失人民币164566.56元(已支付70070元)。申请执行人林桂妹于2016年4月1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戴鸣德赔偿款人民币944596.56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戴鸣德与申请人林桂妹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戴鸣德当场支付和解案款人民币76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