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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镜0202执98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江龙泉与何安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龙泉,何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镜0202执9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江龙泉,男,1962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安静,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安静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新都会房屋的产权;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