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字第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冬玲诉吴启霞-解除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玲,吴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字第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冬玲。被执行人吴启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冬玲与被执行人吴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赣0723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启霞的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吴启霞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吴启霞在建设银行大余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郭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