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朱某甲申请执行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乙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某乙的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