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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李长军与竟公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军,竟公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393号原告李长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竟公正,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军与被告竟公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32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李长军负担。审判长 郑 勋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