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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与陈友利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陈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忠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友利。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与陈友利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友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型号为T4163的单柱坐标镗床1台、型号为CMA6125的精密车床1台、型号为X8126的万能立式铣床1台、型号为Y41-630的千牛单柱校正压装液压机1台、型号为Z512的小台钻1台、编号为9601013的砂轮机1台、编号为1118的FW100万能分度头1个、工作台为400mm*1.7m的立式铣床1台、4寸虎钳+自制工作台1个等设备从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搬离。权利人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以陈友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友利将上述物品从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处搬离。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将上述物品从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处搬离。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友利为申请执行人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理的父亲,今年84岁,目前患有严重脑梗,正住院治疗。为此,申请执行人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暂缓处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曙泰机电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友利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虑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宜于执行的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