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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宾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国宾,贺佛香,李现宾,李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汤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负责人赵斌。被执行人李国宾。被执行人贺佛香。被执行人李现宾。被执行人李国杰。本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汤民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宾、贺佛香、李现宾、李国杰未按上述民事判决履行义务。2015年9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申请执行。2015年9月28日本案立案执行。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现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17994960009778181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李现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21884960009103823账户上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武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