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于野等与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野,周永刚,侯檬,张旭,杨林国,陈春艳,孙中国,何涛,赵岩,滕立春,杨彦军,韩振兴,王东阳,盛国辉,刘海博,齐旭,孙兰英,于帅,刘奇天,邓宏伟等,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于野、周永刚、侯檬、张旭、杨林国、陈春艳、孙中国、何涛、赵岩、滕立春、杨彦军、韩振兴、王东阳、盛国辉、刘海博、齐旭、孙兰英、于帅、刘奇天、邓宏伟等。被执行人: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靖宇。被执行人:一汽靖烨发动机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吕益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劳仲字(2015)第19号裁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劳仲字(2015)第1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