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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与高广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高广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5597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里17-3-102。经营者赵亮。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广胜。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高广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广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租赁津H×××××本田思铂睿牌小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每日租金350元,自2014年6月28日起租。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驾驶租赁车辆在天津市××大街捷安特自行车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自行车的柴慈盛撞倒,导致柴慈盛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直至2015年6月1日原告交纳事故保证金15000元、施救费1200元、存车费1070元将车辆提走并进行维修,维修费9700元。事故发生之前被告欠原告租金79200元,原告经济损失共计91170元(不包括押金,如事故押金不能退回,原告保留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79200元、车辆维修费9700元、施救费1200元、存车费1070元,共计911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租赁津H×××××本田思铂睿牌轿车一辆,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日租金350元,自2014年6月28日起租。2014年12月5日晚,被告驾驶租赁车辆在天津市××大街捷安特自行车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自行车的柴慈盛撞倒,导致柴慈盛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租赁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2015年6月1日原告交纳事故保证金15000元、施救费1200元、存车费1070元将车辆提出,同时,原告承担事故车辆维修费9700元。另查明,车辆租赁期间内,被告已付租金182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车辆维修完毕,原告主张按月租金9000元计算租金损失。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事故认定书、事故担保金收据、修理厂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相应票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可以证实原、被告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970元(包括施救费1200元、存车费1070元、维修费9700元),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前,被告欠付的租金应支付原告。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10日车辆维修完毕,原告主张按月租金90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按月租金9000元计算,租金损失为79200元。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靓源顺汽车租赁中心9117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人民币,公告费560元人民币,由被告高广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印霞代理审判员  陈 元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贻贞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