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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624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刘建琼,女,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