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淑芹、闫松山、闫松林与刘凤英、秦力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芹,闫松林,闫松山,刘凤英,秦力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72号原告:郭淑芹,现住榆树市。原告:闫松林,现住榆树市。被告:闫松山,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凤英,现住榆树市。被告:秦力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芹、闫松山、闫松林诉被告刘凤英、秦力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芹、闫松山、闫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