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进福与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君嘉(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福,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君嘉(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817号原告高进福。委托代理人李文环(夫妻关系),南华制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白亚娜,广东国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A10室。负责人汪孟德。被告君嘉(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山南路万隆花园4区7号楼1门104室。负责人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进福与被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君嘉(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进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进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