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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柳志娥与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志娥,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柳志娥。被执行人:通城县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赛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志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未到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柳志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