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井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06号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连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义超,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松奎,郝徽(实习律师),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井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83.5元,由原告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