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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玉花、高素叶与徐孟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花,高素叶,徐孟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花。申请执行人高素叶。被执行人徐孟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素叶、孙玉花与被执行人徐孟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徐孟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徐孟孟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高素叶、孙玉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