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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影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影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067号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南街557号。法定代表人:叶银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丽平,公司员工。被告:林影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影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美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