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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钟福英与曾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福英,曾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钟福英,女,1982年9月22日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曾向阳,男,1973年6月14日生,住定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向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向阳在赣州银行定南支行622967610106xxxx691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化斌审判员  黄爱民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贤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