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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行终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炎林与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炎林,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行终00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炎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8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樊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炎林诉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陈炎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炎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瑛审 判 员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