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晓明、郝勤英、雷改过、张建娥、张翠侠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郝勤英,雷改过,张建娥,张翠侠,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5号原告张晓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东臣,男,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六合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袁异善,男,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六合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原告郝勤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同上。原告雷改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同上。原告张建娥,女,汉族。原告张翠侠,女,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115号。法定代表人仵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闫涛,男,该区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明、郝勤英、雷改过、张建娥、张翠侠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已对五原告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并送达,原告在收到答复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明、郝勤英、雷改过、张建娥、张翠侠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明、郝勤英、雷改过、张建娥、张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左 昆审 判 员 徐 晟人民陪审员 孙育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