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霍爱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霍爱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58号原告:代新顺。被告:霍爱冬。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顺诉被告霍爱冬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元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