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勇,马麟,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勇。被执行人马麟。被执行人李叶,系马麟妻子。方志勇申请执行马麟、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做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0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田润、方志勇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海天家园A3栋1单元612室房屋(房权证:巴房字第070273**)一套。现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方志勇于2016年4月5日提出书面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田润、方志勇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海天家园A3栋1单元612室房屋(房权证:巴房字第070273**)一套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