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菊秀诉任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菊秀,任建春,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087-3号原告:谭菊秀,女,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肖莉,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春,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彭华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负责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菊秀与被告任建春、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菊秀于2016年4月19日,以“治疗尚未终结,无法确定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菊秀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菊秀撤回对被告任建春、重庆轩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谭菊秀负担。审判员 黎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