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74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金栋,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所诉被告必须明确、具体,除记明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外,还要记明被告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本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所诉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