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晓彪、王彩茹、赵强兵、王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吴晓彪,王彩茹,赵强兵,王永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414号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地址: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兰占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吴晓彪,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王彩茹,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赵强兵,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告王永利,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晓彪、王彩茹、赵强兵、王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王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