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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312号原告:欧阳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川、涂宗华,均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欧阳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欧阳某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胡 文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