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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楚合荣与彭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合荣,彭作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293号原告楚合荣,农村居民。被告彭作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合荣与被告彭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合荣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