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子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顾子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忠臣,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自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水磨村西头。经营者:朱广明,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常洪超,该租赁站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灏,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被告:顾子泉。上诉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原审被告顾子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忠臣、何自军,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常洪超、王灏,原审被告顾子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龙杰审 判 员 杨元卿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