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自海与黄同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海,黄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黄自海。被执行人黄同兰。申请执行人黄自海与被执行人黄同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同兰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