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辽源市中心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402民初121号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甫,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于泽湧,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素丽,该单位职工。原告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为898327.56元,应在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其中被告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不低于50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按期、足额归还上述欠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否则须向原告支付两倍逾期利息及本案受理费、费用及律师费36000.00元;三、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4.50元,费用6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