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兵、徐争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兵,徐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徐争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兵、徐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宝鸡川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兵、徐争刚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兵、徐争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