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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特51号申请人韩某甲,女,汉族,1936年10月27日生。申请人杨某甲,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生。申请人杨某乙,女,汉族,1961年8月20日生。申请人杨某丙,女,汉族,1965年3月28日生。申请人杨某丁,女,汉族,1960年3月6日生。申请人韩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杨清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韩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7日经燕子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韩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自愿放弃栖霞区某某街XXX号房屋的继承权。二、韩某甲自愿将栖霞区某某街XXX号房屋应有的份额赠予杨某甲。三、杨某戊留有的栖霞区某某街XXX号面积21.25平米房屋由杨某甲继承。四、各方无其他纠纷,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梦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