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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秋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30号罪犯王秋生。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余额58204.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以(2005)闽刑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473元(已支付15000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余额655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秋生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秋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8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4.2分,2013年、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7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5208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秋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