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二人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8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屈原社区某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月湖兰庭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4年12月5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研究生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某栋某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4年12月1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至11月间以每疗程490-590元的价格从何某(另案处理)处购进yanhee减肥药,通过其微信wxx(某团队创始人)进行宣传,并以680-780元每疗程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石某某等10人,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8月至11月间以每疗程480-580元的价格从何某处购买yanhee减肥药并以680-78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胡某某等8人,获利1600余元。经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yanhee减肥药依法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销售yanhee减肥药时均明知系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胡某某等8人购买减肥药价款合计5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截图,yanhee减肥药照片,银行汇款凭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胡某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yanhee减肥药系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或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销售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三、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销售药品;四、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限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