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执2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领跑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领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524-1号申请执行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路东侧厂房首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6659400-9。代表人:朱泰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莉丽,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承,系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领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塘虱龙二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9402272-4。法定代表人:李陈松。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粤1972执25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8483.61元。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的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粤1972执25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领跑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38483.6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