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瑞与晁玉东、魏云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瑞,晁玉东,魏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孙瑞,女,1978年生,汉族。住淮阳县白楼乡陶河村被执行人晁玉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安岭镇魏桥40号被执行人魏云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孙瑞诉晁玉东,魏云桥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