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97号原告:夏某某,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