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红安、邱广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红安,邱广连,张金泉,郝金才,袁怀龙,袁怀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414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状状。被告:袁红安,男,汉族。被告:邱广连,女,汉族。系袁红安之妻。被告:张金泉,男,汉族。被告:郝金才,男,汉族。被告:袁怀龙,男,汉族。被告:袁怀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红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