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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2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292号原告: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被告李某已愿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